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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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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08]183号
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船员素质,促进船员队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交海发[2008]141号)的要求,我局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一“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见附件一)。新修订的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与修改后的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其他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换证工作可以在船舶申请换发、补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进行,但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请各局做好换发证书的准备工作,并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附件】: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二ОО八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船舶 安全 配员 通知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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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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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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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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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船
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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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总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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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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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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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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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大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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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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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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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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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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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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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00总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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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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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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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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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总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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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长、大副、二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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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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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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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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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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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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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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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00总吨
|
(1)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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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
拖
轮
|
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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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千瓦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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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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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千瓦以下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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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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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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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千瓦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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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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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0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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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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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机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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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船
舶
|
航区和总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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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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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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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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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O千瓦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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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助理各1人,值班机工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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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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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O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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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助理各1人、值班机工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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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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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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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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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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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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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自动化机舱、BRC半自动化机舱及机驾合一可减免)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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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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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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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机工 (机驾合一的免)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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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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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轮、三管轮(或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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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0千瓦,可减免二管轮1人;未满75千瓦,可再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值班机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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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运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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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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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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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为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或者持有相应航区、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
2.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4.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5.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