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知识/海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海运知识/海事法规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方便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直属海事局依据船员管理的授权和分工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船员专业英语,是指满足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船上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用英语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基础英语。 第五条 参加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第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分为听力和口语两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考试成绩部分不合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全部失效。 第七条 听力和口语考试均合格的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合格证明》。 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合格证明》由我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在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时,免于参加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 (一)乙类值班水手/机工适任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及以上等级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者 (二)在航海类院校接受航海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生;或者 (三)在2008年10月1日前已持有海员证或者曾经持有海员证的现职船员。 第十条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