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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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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为提高船员素质,促进船员队伍发展,落实“三个服务”要求,解决船员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实施以下措施:
    一、推行船员电子政务
 
      推行海船船员业务网上申报,包括船员考试报名、海员证申办、船员证书申请等船员业务通过网上申报。推行海船船员适任远程考试,根据船员考试需要,随机组卷考试。对航海院校的计算机教室进行船员考试技术验收,符合条件的用于学生和船员的适任考试。2009年初开始在全国实施海船船员业务网上申报和计算机远程考试。
 
      启用中国海事船员网(中国海事局二级网站),为船员提供信息服务,为船员、航运公司、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和政府部门等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供有关船员事务的权威信息发布和政策法规查询、咨询等。
      二、建立船员适任综合考评机制,以船员综合素质确认船员适任。
建立船长、航运公司参与的船员适任综合考评机制,船员的职务晋升须由任职船舶的船长、航运公司提出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和船员的服务资历、安全记录,适任考试和评估结果一并作为船员职务晋升的条件。
      三、建立高级船员任职见习机制,提高高级船员适任能力。
      自2008年6月1日起,在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海船的最低安全配员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岗位。上述船舶换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
      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船员或者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担任。通过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在船实习期间应担任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不少于6 个月。
      通过海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在初次担任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职务前,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见习。
      四、加强船员适任能力评估,提高船员实际操作能力。
      加强船员适任能力评估工作,统一评估大纲,统一评估规范,统一评估程序,统一评估考官管理。聘任航运公司船长、轮机长担任评估考官,建立海事管理人员、航运公司专家和航海院校老师三结合的评估考官队伍,将船舶工作需要充分体现在船员适任评估之中,提高船员操作能力。
      五、取消航海院校在校学生先实操评估后理论考试的限制。
航海院校全日制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的先后顺序和次数不受限制。
      六、规范函授培养模式,为普通船员晋升建立渠道。
      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必须是现职船员,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在航海院校参加或者完成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
      七、开展师资培训,满足船员教育和培训需要,提高培训质量。
      由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等院校牵头,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专业师资培训。吸收具有本科学历的高级船员加入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满足船员队伍发展的需要。
      八、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海上资历要求从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
      九、船员适任考试成绩3年有效,取消补考次数限制。
      十、调整高级船员学历要求,改善船员队伍结构。
      在2002年2月1日前从航海类中专毕业的高级船员,在满足其他要求的前提下,晋升甲类管理级船员(在客船、滚装客船和液货船上担任管理级船员职务除外)时取消大专学历限制。
      对2002年2月1日前取得丁类适任证书并满足海上资历要求的高级船员,在参加丙类二等船舶相应职务 (船长、轮机长除外)适任考试时,取消中专学历限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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